(2014)外执字第9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于桂琴与郝镇国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琴,郝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外执字第940-2号申请执行人于桂琴,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郝镇国,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贵琴请执行被执行人郝镇国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郝镇国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外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