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术怀与董文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1614号原告李术怀,男,1959年4月17日出生。被告董文江,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术怀诉被告董文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术怀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董文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术怀撤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