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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商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97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许晓磊、翁旭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许晓磊,翁旭华,梅益文,张全红,金向荣,石丽珍,顾建华,张琴,吴江市车亨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苏州中圣达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彩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联欣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市鑫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商初字第197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鹰翔城市广场。负责人钮中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竹冰,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晓磊。被告翁旭华。被告梅益文。被告张全红。被告金向荣。被告石丽珍。被告顾建华。被告张琴。被告吴江市车亨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北路3391号。法定代表人许晓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中圣达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直下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梅益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彩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龙桥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向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江市联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南村。法定代表人顾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市鑫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经济开发区五方路(友谊村)。法定代表人许晓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被告许晓磊、翁旭华、梅益文、张全红、金向荣、石丽珍、顾建华、张琴、吴江市车亨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苏州中圣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彩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联欣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市鑫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3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31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