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周祥林与项锦伦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祥林,项锦伦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周祥林,男,196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项锦伦,男,196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祥林诉被告项锦伦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祥林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祥林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祥林负担。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巧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