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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周祥林与项锦伦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祥林,项锦伦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周祥林,男,196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项锦伦,男,196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祥林诉被告项锦伦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祥林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祥林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祥林负担。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巧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