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林金钵与广西康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钵,广西康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493号申请执行人林金钵。被执行人广西康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仙葫经济开发区剪刀路口安置小区162号。法定代表人赵江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人仲裁字(2014)第454号仲裁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康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1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鹏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