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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林金钵与广西康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钵,广西康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493号申请执行人林金钵。被执行人广西康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仙葫经济开发区剪刀路口安置小区162号。法定代表人赵江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人仲裁字(2014)第454号仲裁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康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1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鹏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