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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小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丰均与张新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丰均,张新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小字第3号原告张丰均,男,汉族,生于1942年12月23日,住邓州市。被告张新立,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8日,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丰均与被告张新立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丰均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张新立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丰均撤回对被告张新立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丰均负担。审判员  潘清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吉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