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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桂芝诉砀山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芝,砀山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砀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黄桂芝,女,193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史先海,男,194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组织机构代码75295090-6。法定代表人:王广敏,职务县长。本院受理原告黄桂芝诉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已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尉爱军审 判 员  管义龙人民陪审员  张成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