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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刘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刘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19号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联合广场A座9楼。法定代表人傅卓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玲,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群群,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海燕。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先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