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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商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尹伟杰与刘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伟杰,刘大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商初字第772号原告:尹伟杰。被告:刘大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