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蒋益仟与夏学良、周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益仟,夏学良,周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蒋益仟。被执行人夏学良,(原岭底乡)夏林头村。被执行人周祥明,(原岭底乡)泽基村。本院在执行(2015)温乐执民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蒋益仟与被执行人夏学良、周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夏学良、周祥明在银行无存款记录及房产登记记录。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名单。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60000元及利息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11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