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五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助邦化工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华豫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助邦化工有限公司,河南省华豫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五民初字第199号原告:瑞安市助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法定代表人:陈光明,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省华豫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鸣皋。法定代表人:姜小玲,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瑞安市助邦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华豫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瑞安市助邦化工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助邦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华豫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助邦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华豫塑料有限���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瑞安市助邦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桥坡人民陪审员 朱西军人民陪审员 刘轻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凯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