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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南长巡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嘉兴市大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刘材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大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刘材光,郑宝三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南长巡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嘉兴市大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华委托代理人:李水明。被告:刘材光。第三人:郑宝三。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大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材光,第三人郑宝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大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伟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