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丽君与被告成都光华会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君,成都光华会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9号原告刘丽君委托代理人王竟能被告成都光华会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君与被告成都光华会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丽君负担。审判员  李佳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