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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诉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高兆本与陆兆华、宋国珍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兆本,陆兆华,宋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诉保字第0016号申请人高兆本。被申请人陆兆华。被申请人宋国珍。申请人高兆本与被申请人陆兆华、宋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兆本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陆兆华、宋国珍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申请人高兆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陆兆华、宋国珍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振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