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一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1381号原告余��某,男,汉族,1984年9月1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91年11月29日生,湖南省人,农民,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郁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梁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