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子长民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与孙谋高、候光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支行,孙某某,候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子长民初字第00577号原告某某支行。法定代表人白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汉族,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执行、参与执行和解、代领执行款、代领其他诉讼文书、其他具体事宜。被告孙某某,男,汉族。被告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支行诉被告孙某某、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支行与被告孙某某、候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私下已达成了调解付款协议,原告某某支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0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某某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许苏红人民陪审员 强双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文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