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商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与苏州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商初字第00031号原告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3号。法定代表人马立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文彦,北京华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二区26号。法定代表人劳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范文彦,北京华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东路2588号。法定代表人杨汉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1310元,减半收取为310655元,由原告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中深展(北京)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中油航控股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的310655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李圣鸣代理审判员 史留芳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俊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