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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岳全乐诉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全乐,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482号申请执行人岳全乐,男,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岳全乐申请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商初字第1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岳全乐案款136884元,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执字4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米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