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二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黄小堂与束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堂,束学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01185号原告:黄小堂,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居民,住江西省南昌市。委托代理人:姚家果,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山,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束学松,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堂诉被告束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堂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4元减半收取3002元,由原告黄小堂负担。审 判 长 解文生审 判 员 宣昌虎人民陪审员 朱世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