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刘可建与周学东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可建,周学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可建,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明,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学东,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上诉人刘可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可建于2015年1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可建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许上诉人刘可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13元(上诉人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206.50元,由上诉人刘可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铭徽代理审判员 杨书钢代理审判员 赵春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矫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