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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洞民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洞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肖某某,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阚某某,女,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兰柳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谭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