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三初字第3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浩明与王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明,王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三初字第390-2号原告李浩明,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清,女,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明与被告王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浩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浩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浩明负担。审判长 张 艳审判员 徐艳艳审判员 许小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