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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陈立新与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新,刘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782号原告陈立新,葫芦岛市渤海造船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韩冬,辽宁大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宏,天津市大无缝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原告陈立新与被告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立新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9月26日协议离婚。被告于2007年年底因交通事故受伤,原告为被告治疗及维修车辆共支付110000元。被告于2009年3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之后,被告陆续返还原告21000元,现尚欠89000元未付。被告刘宏承认原告陈立新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刘宏承认原告陈立新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立新欠款89000元。执行方法:被告将款交本院转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7.5元,由原告陈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