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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吴宝与福建省安溪县一农茶叶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福建省安溪县一农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82号原告:吴宝,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福建省安溪县一农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许国华,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吴宝诉被告福建省安溪县一农茶叶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宝负担。审 判 长  李少芳审 判 员  程晓翔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传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