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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凯诺毕尔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凯诺毕尔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张然,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凯诺毕尔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海丽。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凯诺毕尔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佛仲字第20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凯诺毕尔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红审判员  黄晓清审判员  陈 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