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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瑞福与承德天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承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张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35XX****XX。被告承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承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