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9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唐增法等与南明太、青州昊天建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增法,郭恒英,王能富,王彦宁,南明太,青州昊天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929-3号原告唐增法原告郭恒英原告王能富原告王彦宁被告南明太被告青州昊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弥河镇增福寺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增法、郭恒英、王能富、王彦宁诉被告南明太、青州昊天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92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被告南明太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亦应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南明太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扣押。审 判 长 刘长永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人民陪审员 孔庆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