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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立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全元与李建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全元,李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16号申请人刘全元,男,1973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李建义,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住晋中市和顺县。本院受理刘全元与李建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刘全元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以与其妻杨晓芳共有的位于晋中市榆次区中都北路校园小区3号楼8单元20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进行担保,要求禁止被申请人李建义对位于晋中市榆次区顺城街152号A3-1-40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实施赠与、买卖、抵押等妨害申请人刘全元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李建义对位于晋中市榆次区顺城街152号A3-1-40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实施赠与、买卖、抵押等妨害申请人刘全元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二、查封申请人刘全元与其妻杨晓芳共有的位于晋中市榆次区中都北路校园小区3号楼8单元20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宇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