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原告阮永华与被告张锡福、陈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永华,张锡福,陈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90号原告阮永华,男,汉族。被告张锡福,男,汉族。被告陈少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永华与被告张锡福、陈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永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锡福、陈少芳位于周宁县顺辉商务宾馆的经营转让变更权利进行冻结,同时原告阮永华提供财产保证金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阮永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锡福、陈少芳位于周宁县顺辉商务宾馆的经营转让变更权利。冻结期间周宁县顺辉商务宾馆的企业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不得擅自改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华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