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民特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可申请宣告周玉琴失踪一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迎民特字第00011号申请人:李可,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李可要求宣告周玉琴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周玉琴与李可系母子关系。2010年1月,周玉琴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有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周玉琴失踪。申请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递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周玉琴的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周玉琴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及双方的身份信息。2、安庆市公安局大南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各一份,证明周玉琴于2010年1月份离家出走,一直未归。3、李宝安(周玉琴的丈夫)的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及证词一份,证明周玉琴于2010年1月起下落不明。综合申请人的举证及其陈述,本院对申请人递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周玉琴,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庆市迎江区,系申请人李可的母亲。2010年1月,周玉琴离开住所地至今未归,经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2014年8月22日,李可向本院申请宣告周玉琴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10月9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届满,周玉琴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周玉琴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本院公告寻找亦无下落,故申请人李可请求宣告周玉琴为失踪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李可系周玉琴的成年子女,周玉琴的丈夫李宝安也同意周玉琴的财产由李可代管,故本院指定李可为周玉琴的财产代管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玉琴为失踪人。二、指定李可为失踪人周玉琴的财产代管人。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李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荣文香(实习)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