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苏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五河县诚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苏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五河县诚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680号申请执行人:土默特左旗苏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35974-9。法定代表人:漫有贵。被执行人:五河县诚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27076-4。法定代表人:欧波本院依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宁商终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五河县诚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