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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峰与田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峰,田国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峰,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国良,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上诉人王峰与被上诉人田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峰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民初字第00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