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少飞与任红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少飞,任晓辉,任红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杨少飞被执行人:任晓辉被执行人:任红生关于杨少飞诉任晓辉、任红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任红生在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屯分社账户的存款,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魏玉莲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贵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