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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桂芳与黄志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芳,黄志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28号原告吴桂芳。被告黄志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芳诉被告黄志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芳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桂芳以其与被告黄志昆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吴桂芳负担。审判员  蓝燕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龙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