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立行裁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胜利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赔偿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立行裁字第1号起诉人陈胜利,女,汉族,1947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委托代理人周石桥,系起诉人亲属。本院收到起诉人陈胜利起诉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赔偿一案的材料。起诉人称,1991年12月14日,起诉人的儿子周忠诚在当时的宝安县新星刀具厂任保安员,当晚九时许,周忠诚因和他人发生纠纷,被当时宝安县镇南派出所副所长曾广培带到镇南派出所。审问中周忠诚被殴打,击打的部位是颈部,后被关押在镇南派出所的羁押室。在羁押室内周忠诚被关押的其他人殴打致死(他们打的部位为胸部,不是致命之处)。后法院如期开庭审理此案,但对镇南派出所的副所长曾广培不诉,且隐瞒受害人的家人与律师,一直到被告人李俊辉、李学工、毛仕山一审、二审审判完毕后,起诉人也不知道案件的审理情况。当时周忠诚家人聘请的两个律师写的材料体现周忠诚是在曾广培审问时被打伤了关进牢房,有同牢房的保安员甘进与姓杨的证明。综上,周忠诚无故被他人殴打导致死亡,镇南派出所副所长曾广培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宝安分局应当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现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依法赔偿受害人周忠诚死亡的一切损失共1644506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893062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丧葬费45196.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76248元,交通费3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案起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胜利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李 娜审判员 刘 征审判员 龚 振 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琴芳(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