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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95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大边庄。被告赵某,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惠庄村新庄。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边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增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