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95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大边庄。被告赵某,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惠庄村新庄。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边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增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