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民初字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光树、邹全英、徐晓英、张春林与邓卫东、重庆环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树,邹全英,徐晓英,张春林,邓卫东,重庆环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2906号原告:张光树(本案死者张攀之父),男,汉族,生于1957年3月9日。原告:邹全英(本案死者张攀之母),女,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0日。原告:徐晓英(本案死者张攀之妻),女,汉族,生于1986年10月3日。原告:张春林(本案死者张攀之子),男,汉族,生于2009年4月26日。法定代理人:徐晓英,系张春林之母,简历同上。上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泽,仪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邓卫东,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29日,系渝BS81**号车事实车主。委托代理人:莫颜励,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环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50号。系渝BS81**号车登记车主。法定代表人:王庆,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勇,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法定代表人:龙保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树、邹全英、徐晓英、张春林诉被告邓卫东、重庆环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树、邹全英、徐晓英、张春林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树、邹全英、徐晓英、张春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75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杜春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