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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董补全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补全,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6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补全,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4号楼二层(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姜敏,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京晶,女,1975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苏洲,女,1990年4月1日出生。上诉人董补全、上诉人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弘城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8月,董补全诉至原审法院称:我受城建弘城公司主管维修电梯的经理刘长飞雇佣,于2014年5月27日至同年6月17日为城建弘城公司提供电梯间空调维修服务,城建弘城公司拖欠我维修费共计9180元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城建弘城公司支付我空调维修费9180元;支付我误工费4800元(按每一日800元,共6日计算);诉讼费用由城建弘城公司承担。城建弘城公司辩称:刘长飞是我公司保安部的负责人。我公司修理空调通常找正规的公司进行维修,从未委托过董补全个人修理空调,也从未委托过刘长飞找人修理空调。因董补全曾经向我公司主张维修费并报警,此后我公司找到刘长飞进行核实,得知刘长飞确实委托过董补全对我公司的20台空调做过加氟、更换零件、擦洗维修保养工作。因董补全向我公司提出的空调维修的数量、维修费用计算标准、维修金额与我方所认可并同意支付的维修费用存在差距,另董补全不能给我公司出具发票,故不同意支付维修费9180元,也不同意支付误工费。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董补全为城建弘城公司提供空调维修服务,在履行合同义务后,城建弘城公司应依约向董补全支付劳务费用。董补全提交的空调维修记录表记载了维修工作量及维修费用,城建弘城公司员工在记录表上的签字确认,视为城建弘城公司对记录表上所记载内容的认可,城建弘城公司应依该记录表上载明的数额向董补全支付维修费用。董补全主张的误工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于2014年10月判决:一、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董补全劳务费九千一百八十元。二、驳回董补全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判决后,董补全、城建弘城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董补全以维护自身权益耽误了工作为由要求改判支持其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城建弘城公司则主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董补全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至同年6月17日期间,董补全为城建弘城公司提供空调维修服务,进行空调的检查、清洗空调内外机、补氟、更换压缩机及更换损坏的零部件等工作,维修后填写了家用空调维修记录表27张。空调维修记录表中记载了详细地址、维修方式、报修及修复日期、反映故障、分析处理及处理结果等信息,并同时注明了维修费用的数额,用户签名处有刘长飞、梁云、张文、齐鹏的签字。上述家用空调维修记录表27张载明的维修费用共计9180元。庭审中,城建弘城公司认可上述维修记录表上签名的刘长飞、梁云、张文、齐鹏是该公司的职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空调维修记录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董补全为城建弘城公司提供空调维修服务,在履行合同义务后,城建弘城公司应依约向董补全支付劳务费用。董补全提交的空调维修记录表记载了维修工作量及维修费用,城建弘城公司的职员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应视为城建弘城公司认可记录表上所记载的内容,城建弘城公司应按照该记录表上载明的数额向董补全支付维修费用。董补全主张的误工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董补全、城建弘城公司的上诉请求均应驳回。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董补全负担5元(已交纳),由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董补全负担25元(已交纳),由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宗魁代理审判员  李 桃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其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