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树全盗窃、金玉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全,金玉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树全,男。被告人金玉仙,女。辩护人金友富,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4)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树全犯盗窃罪,被告人金玉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代理检察员祁溪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树全、被告人金玉仙及其辩护人金友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事实:1、2013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龚杨村三组龚家嘴322号,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撬门入室手段,盗窃了林某家停放在大门里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的嘉陵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2、2013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者湾村四组大坎7号黄某某家旁边,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撬锁入室的手段,盗窃了黄某某家停放在旁边加工房里面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450元的通秀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3、2013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六街村委会一组六街21号杨某某家门口,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小刀割电门线、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杨某某家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君利莱牌电动三轮车(车上载有价值人民币100元的豌豆),销赃挥霍。4、2013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六街村委会六组大场处,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小刀割电门线、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杨某某家停放在六组大场上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凤凰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5、2013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二街村委会二街48号王某某家门口,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小刀割电门线、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王某某家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金鑫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6、2013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龚杨村二纽龚家嘴74号朱某某家门口,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破坏钳夹锁的手段,盗窃了朱某某家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的凤凰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7、2013年9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六街村二组577号赵某某家门口,趁夜深无入之机,采用小刀割电门线、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赵某某家停放在门口正在充电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金鑫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8、2013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十街村委会十街152号赵某某家门口,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剪链子锁,割电门线、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赵某某家停放在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350元的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9、2013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二街村委会一组二街196号鲁某某家大门外房间处,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剪锁,割电门线、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鲁某某家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约4000元的红色新日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10、2013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六街村三纽476号杨某家门口,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小刀割电门线、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杨某家停放在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300余元的鸿秀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11、2013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七街社区七街信用社旁伍某某的出租房门口,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夹链子锁,小刀割电门线、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伍某某停放在出租房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的红色平安福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12、2013年12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七街村四组普某家门口简易棚处,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破坏钳撬门锁,用小刀割电门线手段,盗窃了普某家停放在简易棚里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的田福牌电动三轮车(车上载有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的儿童服装),销赃挥霍。13、2014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河西镇石山嘴村一组钱家嘴52号钱某某家门口,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剪链子锁,小刀割电门线、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钱某某家停放在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600余元的龙迈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14、2014年年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二街村四组陈某某家门口,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剪链子锁,割电门线等手段,盗窃了陈某某家停放在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的申鸽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15、2014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二街村六组鲁某家门口简易车棚处,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破坏钳撬锁,小刀割电门线手段,盗窃了鲁某家停放在简易车棚内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的大名定福电动三轮车(车上载有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的烧烤用具),销赃挥霍。16、2014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龚杨村五组刘某某家老房子处,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破坏钳撬锁入室,用小刀割电门线手段,盗窃了刘某某家停放在老房子内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的鸿秀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17、2014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海东村委会五组海东567号刘某某家大门口,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夹锁,割电门线、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刘某某家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约2000元的金鑫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18、2014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九龙街道办大河嘴社区河东525号王某某家门前,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割电门线、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王某某家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7000元的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19、2014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九龙街道办事处碧溪社区端戴营61号吴某某家门前,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割电门线、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吴某某家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800元的新日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20、2014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河西镇园明路11号鲍某某家门前,趁夜深无人之机,盗窃了鲍某某家停放在门口正在充电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常力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21、2014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六街村二组简某某家简易车棚处,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破坏钳撬锁入室,用小刀割电门线等手段,盗窃了简某某家停放在简易车棚内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的金五星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22、2014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二街村一组双龙村17号师某某家门口,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小刀割电门线等手段,盗窃了师某某家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的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23、2014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海东村三组李某家门口简易车棚处,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破坏钳撬锁入室、用小刀割电门线等手段,盗窃了李某家停放在简易车棚内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的金鑫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24、2014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六街村一组杨某某家门口场心处,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小刀割电门线等手段,盗窃了杨某某家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的定福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25、2014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玉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六街村二组李某某家烤房处,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夹锁,割电门线等手段,盗窃了李某某家停放在烤房内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的鸿秀牌电动三轮车(车上载有价值人民币约780元抽水机等物),销赃挥霍。26、2014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二街村委会二街小学门口,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割电门线、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祁某家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约5000元的胜凤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27、2014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河西镇石山嘴办事处石管新村62号师某某家门口,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夹链子锁,割电门线等手段,盗窃了师某某家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鸿秀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28、2014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兴蒙乡第二村民小组白阁村67号王某某家烤房门口,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夹锁入室,割电门线等手段,盗窃了王某某家停放在烤房内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凤凰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29、2014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龚杨村七组178号门口处,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夹锁,割电门线、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龚某某家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500余元的平安福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30、2014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兴蒙乡第一村民小组中村296号普某某家门口,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夹链子锁,割电门线等手段,盗窃了普某某家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31、2014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二街村一组63号李某某家门口处,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夹链子锁,割电门线、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李某某家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的字锋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32、2014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六街村四组60号李某某家门口,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夹链子锁,割电门线、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李某某家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的鸿秀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33、2014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九龙街道碧溪村八组端某某家门口,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夹链子锁,割电门线、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端某某家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的吉祥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34、2014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六街村五组49号杨某某家门口简易房处,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小刀割电门线、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杨某某家停放在简易房内正在充电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050元的广益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案发后该车被缴获退还被害人。35、2014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者湾村右所营李某某家房子背后,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小刀割电门线、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四街镇七街二组287号华某某家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钱江牌凹腰两轮摩托车,销赃挥霍。36、2014年4、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海东村四组施某家门口,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夹链子锁,割电门线、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施某家停放在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600元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37、2014年1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四街镇六街村五组六街467号钱某某家门口,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夹链子锁,割电门线、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钱某某家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福田牌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38、2014年4、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树全到通海县河西镇石山嘴五组石等新村,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割电门线、打飞火等手段,盗窃了古某某家停放在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电动三轮车,销赃挥霍。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金玉仙在明知被告人王树全卖给其的电动三轮车是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先后20次在江川县复烤厂加油站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树全购买了盗窃所得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的20辆电动三轮车,并销售牟利。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无辩解意见。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物证:破坏钳一把、跳刀一把、电筒一个,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移送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黄某某、杨某某等38名失主的陈述;证人张伟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树全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金玉仙的刑事责任,并且认为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王树全具有累犯情节。辩护人金友富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金玉仙在前期收购时并不知是赃物;案发后,被告人金玉仙如实供述并退缴了五万元钱和三辆摩托车,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金玉仙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此次是偶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金玉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树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共计价值人民币146630元财物之行为,盗窃的数额达巨大,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金玉仙明知是盗窃所得的物品还进行低价购买后销售获利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树全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罪名、情节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金友富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案情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金玉仙家属的积极退赃情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三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树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二、被告人金玉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现保存于通海县公安局的三轮电动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破坏钳一把、跳刀一把、电筒一个,依法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春红审 判 员 马 琼人民陪审员 万应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解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