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商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冰、刘心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冰,刘心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微商初字第566号原告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6169180,住所地:微山县奎文路。法定代表人高远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霄屹,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冰,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刘心成,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原告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诉被告王冰、刘心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霄屹,被告王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心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用联社诉称,被告王冰于2011年8月22日在我社下属的付村信用社办理贷款70000元,2012年7月29日到期。现贷款余额为69750元,利息23152.31元(利息算至2014年7月8日).现已逾期,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刘心成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应负有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利益不受侵害,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92902.31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其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原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3、贷款申请书(复印件)一份;4、《个人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5、《最高额保证合同》(复印件)一份;6、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转存凭证(复印件)一份;7、贷款利息通知单一份。8、微山县付村街道三河口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被告王冰辩称,贷款是事实,愿意分期分批偿还。被告刘心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冰于2010年8月3日向原告申请贷款70000元。2010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王冰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与被告刘心成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7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8月4日至2012年8月3日,按月结息。被告刘心成自愿为被告王冰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70000元的借款发放给了被告王冰。被告王冰在贷款授信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后,于2011年8月22日再次贷款本金70000元,并由被告刘心成担保。2012年7月29日到期。期满后被告王冰对本次贷款仅偿还了少部分本金。至2015年1月12日,尚欠本金69750元及利息27755.86元。原告索要未果,提起诉讼。被告刘心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原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贷款申请书(复印件);4、《个人借款合同》(复印件);5、《最高额保证合同》(复印件);6、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转存凭证(复印件);7、贷款利息通知单;8、微山县付村街道三河口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冰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王冰发放借款70000元。但被告王冰仅偿还了少部分利息,尚有借款本金69750元及利息27755.86元未有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刘心成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对被告王冰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刘心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9750元及利息27755.86元(利息算至2015年1月12日,此后利息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被告刘心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心成在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3元,诉讼保全费949元,由被告王冰、刘心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邱建忠审判员 陈佳亿审判员 常成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