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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冕宁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2015)冕宁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倩,邓聪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宁民初字第48号原告黄倩,女,1987年7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郑刚,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聪寿,男,1978年12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倩与被告邓聪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倩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黄倩负担。审判员  游贤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