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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曹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78号原告曹某,教师。被告温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叙颖(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