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君元、朱多云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385号原告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刚。被告刘君元。被告朱多云。被告刘国庆号。被告刘倩。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君元、朱多云、刘国庆、刘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9元,减半收取744.5元,由原告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金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