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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庞忠华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身份证号码:4505011964********,无业,户籍所在地:北海市海城区广东路**号***室。曾因犯抢劫罪,2003年1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6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4)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其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犯罪事实1、2014年8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庞某窜至北海市海城区富贵路夜市,趁在小食摊吃烧烤的万家财不备之机,扒窃其放在小食摊桌上的一台联想牌手机(型号:A370E;串号:A1000038A863BD3;价值:264元)。得逞后,被告人庞某携赃逃离现场,后将赃物藏于其家中。2、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庞某窜至北海市海城区大润发超市对面公交站牌,趁候车的妇女张丽华不备之机,扒窃了张丽华放在口袋中的一台米语牌手机(型号:MY002-B;串号:862251022237230;价值:225元)。得逞后,被告人庞某携赃逃离现场,后将赃物藏于其家中。3、2014年8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庞某窜至北海市海城区北岸游泳池,扒窃郭斌放在身边的灰色蛇皮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及一台华为牌手机(型号:C8813D;串号:869123014161007;价值:640元)。得逞后,被告人庞某携赃逃离现场,后将赃物藏于其家中。4、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庞某窜至北海市北部湾路百佳汇超市衣恋精品店铺,盗走范晓蕾放在沙发上的一台苹果牌手机(型号:5S;串号:358030058513750;价值:4000元)。得逞后,被告人庞某携赃逃离现场,后将赃物藏于其家中。5、2014年8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庞某窜至北海市海城区四川路华美广场二楼珍珠城5号柜台前,趁吴文珍喂小孩不备之机,扒窃其放在电脑台上的一台索尼牌手机(型号:XPERIAZ1L39h,串号:358094050436584,价值:2125元)。得逞后,被告人庞某携赃逃离现场,后将赃物藏于其家中。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2014年8月20日17时许,庞学超(另案处理)窜至北海市海城区前进里5巷66号,入户盗走李媛放在家中沙发上的一台银白色苹果牌平板电脑(型号:岫513CH/A,价值:2240元)。得逞后,庞学超将该赃物电脑交由被告人庞某帮忙解锁。被告人庞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家中,并帮忙对赃物进行解锁。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庞某在其居住的北海市海城区珠海外街22号2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上述赃物并依法发还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庞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盗窃他人财物,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庞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辉人民陪审员  高振理人民陪审员  曾祥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桂岚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