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军诉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王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575号原告王军,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王江,男,62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王军诉被告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买卖砖坯款3,5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鲍广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巴特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永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