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斌、匡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斌;匡晴;宋嘉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66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胜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庆伟。被告宋斌,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匡晴,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宋嘉怡,身份信息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斌、匡晴、宋嘉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