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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斌、匡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斌;匡晴;宋嘉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66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胜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庆伟。被告宋斌,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匡晴,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宋嘉怡,身份信息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斌、匡晴、宋嘉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