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杨玉宝与秦绍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宝,秦绍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宝,男,47岁,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秦绍峰,男,43岁,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玉宝与被执行人秦绍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绍峰银行存款6309.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立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天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