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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占全与被执行人衣守武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守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贺占全,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衣守武,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贺占全与被执行人衣守武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占全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衣守武履行给付0.468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衣守武于2014年1月13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