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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文华与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华,李亮,李心亮,李波,张凯,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2号原告李文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心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波,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凯,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白丽,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华与被告李亮、李心亮、李波、张凯、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李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素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