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文华与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华,李亮,李心亮,李波,张凯,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2号原告李文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心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波,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凯,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白丽,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华与被告李亮、李心亮、李波、张凯、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李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素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