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湖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张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张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44-1号原告湖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鄢来文,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以与被告张宁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70,共计4,0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程程 关注公众号“”